毛皮工業集中制革、污染集中治理措施
嚴格防止已依法取締的年產3萬標張皮以下的制革企業恢復生產。
現有年產3—10萬標張皮的制革企業,應集中制革,污染集中治理。現有的已采取集中制革的企業,總規模不宜低于10萬標張,建設統一的集中式能達標的污水處理設施。
新(改、擴)建獨立制革企業,年產量應在10萬(含10萬,以下同)標張皮以上。鼓勵年產量在10萬標張皮以上的制革企業集中制革,污染集中治理。
制革企業比較集中的區域,需加強管理、統籌安排,必要時制定規劃,并進行規劃環評。
嚴格防止已依法取締的年產3萬標張皮以下的制革企業恢復生產。
現有年產3—10萬標張皮的制革企業,應集中制革,污染集中治理。現有的已采取集中制革的企業,總規模不宜低于10萬標張,建設統一的集中式能達標的污水處理設施。
新(改、擴)建獨立制革企業,年產量應在10萬(含10萬,以下同)標張皮以上。鼓勵年產量在10萬標張皮以上的制革企業集中制革,污染集中治理。
制革企業比較集中的區域,需加強管理、統籌安排,必要時制定規劃,并進行規劃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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