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皮和半成品革進口加工貿易出臺新規定
2009年3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發布[2009年]第8號公告,內容如下:
繼續禁止進口生皮(4101-4103)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加工貿易,允許開展進口半成品革(4104-4106)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貿易業務。
繼續允許進口生皮(4101-4103)出口以皮革制品(皮鞋、皮衣、包袋、沙發座套等)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結轉為目的加工貿易(需要提供皮革制品出口或深加工結轉合同或協議,以及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合格證明)。
2009年3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發布[2009年]第8號公告,內容如下:
繼續禁止進口生皮(4101-4103)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加工貿易,允許開展進口半成品革(4104-4106)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貿易業務。
繼續允許進口生皮(4101-4103)出口以皮革制品(皮鞋、皮衣、包袋、沙發座套等)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結轉為目的加工貿易(需要提供皮革制品出口或深加工結轉合同或協議,以及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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