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生產企業審查辦法(一)
2006年11月7日經農業部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農業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飼料生產企業管理,保障飼料產品質量安全,促進飼料工業和養殖業可持續發展,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設立飼料生產企業的審查,但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除外。
第三條 設立飼料生產企業,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依照《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設立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依照《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飼料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業設立條件
第五條 飼料生產企業應當有與所生產飼料相適應的廠房、工藝、設備及倉儲設施:
(一)廠址避開化工等有污染的工業企業,與養殖場、屠宰場、居民點保持適當距離;
(二)廠房、車間布局合理,生產區與生活區、辦公區分開;
(三)工藝設計合理,能保證飼料質量和安全衛生要求;
(四)設備符合生產工藝流程,便于維護和保養;
(五)倉儲設施與生產區保持一定距離,滿足儲存要求,有防火、防鼠、防潮、防污染等設施;
(六)兼產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應當有專用生產線。
第六條 飼料生產企業應當有與所生產飼料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一)技術、質量負責人具備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
(二)生產負責人熟悉生產工藝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
(三)檢驗化驗、中控等特有工種從業人員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飼料生產企業應當有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和檢驗設施:
(一)有質檢室(區),包括儀器室(區)、操作室(區)、留樣室(區);
(二)檢驗人員不少于2人;
(三)有與需要檢驗的原料、成品相適應的檢測設備和儀器。
第八條 飼料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二)生產管理制度;
(三)檢驗化驗制度;
(四)質量管理制度;
(五)安全衛生制度;
(六)產品留樣觀察制度;
(七)計量管理制度。
第九條 飼料生產企業生產環境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十條 申請設立飼料生產企業,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提交《飼料生產企業設立申請書》和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企業名稱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核準。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并提交評審組評審。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一條 評審組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組織,由3-5名飼料行業管理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
評審組應當對申請人的生產條件進行實地考查。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飼料管理部門承擔申請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評審意見后5日內做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并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飼料生產企業設立申請書》可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免費領取或者從中國飼料工業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載。
《飼料生產企業設立申請書》、《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格式由農業部統一規定。
第十五條 申請人持《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