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賦予我國擁有2300多萬成員的15萬個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法人地位。該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F就該法的內容作一簡要闡述。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范圍 本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這一調整對象體現四個特點:主要由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組成;體現成員經濟參與和實現某種經濟目的;圍繞某類農產品或者某類服務而組織起來;是遵循合作社的一般原則而成立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本法的調整范圍不包括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村委會)和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也不包括社會團體法人類型的農民合作組織,如只從事專業的技術、信息等服務活動,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農業生產技術協會和農產品行業協會。
財產制度 完善的財產權制度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為維護農民成員的合法權益,本法規定了一系列財產權制度:
1、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2、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經濟組織承擔責任;
3、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其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民主管理 社會各方面力量的積極參與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環境,使其獲得了較快的發展速度。在允許多種力量參與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同時,也要保證農民真正成為專業合作社的主人,有效地表達自己的意愿,防止他人利用、操縱農民專業合作社。
對此,本法從保證農民成員的數量和保證農民成員對組織的民主管理兩個方面作了規定。
1、保證農民成員的數量。本法規定,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至少應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2、保證農民成員對組織的民主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實質是由成員通過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合作社在決策機制上實行一人一票制,可以有效地實現農民作為主體對組織的控制,這也是與企業法人的主要差別之一。因此,本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或者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同時,為了保護社會力量參與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積極性,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缺乏的人才、資金、技術、信息、市場等問題,本法規定,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根據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作為特殊的市場主體,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還處在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本法遵循宜粗不宜細和適度規范的原則,授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較大權利,能由章程決定的事項一律交給章程來辦,不設置過多的法定條件,保證“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實現。
如有關組織機構的設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成員出資方式、數額,財務及資金管理,盈余分配、虧損處理,雇員人數、資格和任期,以及承擔債務責任的方式和金額等問題都授權由章程規定。
本法規定的主要法定事項集中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權制度、保障成員主體地位實現的條件和民主決策程序、登記注冊事項、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支持措施,以及其他程序事項。
為了明確國家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本政策,為其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本法規定,“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和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