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產品流通有關問題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文件
農辦醫[2006]20號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產品流通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廳(局、辦),獸藥監察所,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
近幾年,我部全面推行獸藥GMP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清理獸藥地方標準活動,并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及時出臺相關管理政策,針對獸藥產品市場流通和流通時限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據反映,個別地區因對獸藥管理政策理解不夠,執行上仍存在偏差。為維護獸藥管理政策的嚴肅性,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農業部第560號公告和《關于清查金剛烷胺等抗病毒藥物的緊急通知》(農醫發[2005]33號)規定,列入560號公告《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序號1的產品屬禁用獸藥,自2005年10月28日起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列入560號公告《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序號2的產品,自2005年12月1日起停止生產、經營、使用,違者依法嚴厲查處。
二、根據農業部第426號公告規定,列入560號公告《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序號3、4、5的產品,以及列入農業部《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的產品,自公告發布之日6個月后,不得經營、使用,違者按經營、使用假獸藥處理。
三、根據農業部第426號公告規定,列入《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受理目錄》、且原地方產品批準文號仍在有效期內的GMP企業產品,屬合法產品,可繼續經營、使用;但原地方核發的產品批準文號已到期的,企業應停止生產,我部暫不換發文號,違者按生產假獸藥處理。
四、根據農業部第426號公告規定,GMP企業按國家標準生產、且地方產品批準文號在有效期內的產品為合法產品,可繼續生產、經營、使用。按照自愿原則,GMP企業可以提前申請換發該類產品批準文號。
五、根據農業部第426號公告規定,列入《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的,原產品批準文號仍在有效期內的GMP企業,應在公告發布后6個月內完成產品批準文號換發手續,在此期間生產的產品可繼續經營、使用;原產品批準文號有效期滿和擬生產該類產品、且參與地標升國標的GMP企業,可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按程序申報產品批準文號。
六、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GMP企業生產的合法產品可在全國獸藥市場自由銷售流通,并接受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和抽檢。對外埠產品,各級獸醫行政管理、獸藥執法部門和獸藥監察機構不得采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限制性措施,不得以登記、注冊、備案等名義推行獸藥準入制度,更不得以此實行變相收費。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農業部獸醫局藥政藥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