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鹿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原料的健字號產品獲批
2014年10月24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養殖梅花鹿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原料有關規定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4〕24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林業局《關于發布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梅花鹿等54種陸生野生動物名單的通知》(林護發〔2003〕121號)、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以及《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對養殖梅花鹿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原料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在符合國家主管部門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政策和規定情況下,允許養殖梅花鹿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其中,養殖梅花鹿鹿茸、鹿胎、鹿骨的申報與審評要求,按照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執行;鹿角按照《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自通知生效之日起,國內不少企業均就梅花鹿產品遞交了相關的健字號申請。近日梅花鹿健字號產品獲批,象征著我國以梅花鹿茸為原料的健字號食品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隨著梅花鹿、馬鹿正式納入畜牧業管理,中國的鹿產業發展將在更安全、高效的產業環境中快速發展。隨著鹿從野生動物變為家畜,國家在藥用、保健用品及食用方面的政策法規也將進一步的調整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