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2025年3月10日,農業農村部部長韓俊簽發2025年第1號農業農村部令,公布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5年7月1日起實施。近日,農業農村部法規司、種業管理司負責人接受媒體記者采訪,對《辦法》有關情況進行了解讀。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畜禽種業是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根基、畜產品穩產保供的重要保障,也是畜牧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為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秩序,2005年制定的畜牧法設置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制度,規定從事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應當取得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原農業部據此出臺《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2015年,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畜牧法將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由原農業部下放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其他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許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核發,《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進行了相應修訂。
為適應發展現代畜牧業新要求,保障畜禽種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2022年畜牧法修訂時明確,“國家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在統一的信息平臺辦理。具體辦法和許可證樣式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落實畜牧法規定,農業農村部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認真總結地方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辦法》,以農業農村部令形式公布實施,《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同時廢止。
問:《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共22條,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內容。
一是規定許可范圍。除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于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雛禽出售以及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以外,從事種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雛禽生產經營的,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是明確核發權限。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統一管理,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職責分級負責。其中,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和祖代以上種畜禽(含品種和配套系)生產經營條件要求高,影響面大,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并核發;父母代種畜禽(含品種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雛禽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并核發,具體核發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三是細化許可條件。申請生產經營的種畜禽應當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申請者應當具備飼養規模、專業技術人員、繁育設施設備等方面的條件。申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生產經營許可的,還應當具備遺傳材料生產、檢測、保存、運輸等方面的條件,確保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等。
四是規范許可程序。明確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受理核發程序、辦理時限、現場評審等要求,對許可證變更、重新申請條件以及注銷等作出規定。
五是強化監督管理。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強種畜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種畜禽生產性能測定和遺傳材料質量檢驗檢測等抽查工作,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問:《辦法》在哪些方面體現了對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新的更高要求?
答:一是統一許可管理。原《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僅對家畜精液、胚胎、卵子等遺傳材料生產許可作出規定,其他種畜禽的生產經營由各省分別制定管理規定。《辦法》適用于全國范圍包括遺傳材料在內的種畜禽生產經營,對許可標準、審批程序、監督管理措施等作了統一規定。
二是明確技術規范。由于我國畜禽種類較多,不同種畜禽對飼養規模、技術人員、設施設備、質量管理等生產經營許可條件要求差異很大,《辦法》對生產經營種畜禽的飼養規模等條件僅作原則性規定,具體養殖規模標準和審查規范將另行制定,以農業農村部公告形式發布。
三是開展現場評審。《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成立專家組,對申請人的種畜禽來源、品種代別、飼養規模、技術人員條件、設施設備、檔案記錄等進行現場評審。專家組由三至五名專家組成,從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實行組長負責制。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評審專家庫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建立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四是加強信息統計。《辦法》規定種畜禽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生產經營檔案,記載信息連續、完整、真實、可追溯,并至少保存兩年;在每年1月31日前登錄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填報年度種畜禽存欄量、銷售量及種畜禽生產性能等信息。
問:在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實施過程中,《辦法》規定了哪些便民措施?
答:《辦法》堅持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原則,規定了三方面便民措施。一是統一平臺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核發,統一在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辦理,平臺提供查詢、核驗等功能,并與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對接。二是統一有效期。目前各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5年不等,為服務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最大限度利企便民,《辦法》將有效期統一確定為5年,并明確已取得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到期后按照新規定辦理。三是簡化變更手續。對變更生產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從事父母代種畜禽(含品種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雛禽生產經營,需要變更其生產經營的畜禽品種的,向原發證機關提交變更申請表及證明材料,符合條件的,原發證機關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即予以變更。
問:農業農村部在推動畜禽種業發展方面有哪些考慮?
答:我們將通過規劃引領、政策扶持和嚴格監管等多項舉措,推動畜禽種業高質量發展。規劃引領方面,農業農村部將把畜禽種業發展納入“十五五”全國現代種業發展規劃及種業提升工程建設規劃,打造選育提升、良種擴繁和商品代仔畜雛禽生產三級現代良種繁育體系。還將指導各省制定本地區種業發展規劃,引導轄區內畜禽種業合理規劃、科學布局、長遠發展。政策扶持方面,加大對種畜禽場(站)基礎設施建設、育種設備配置等支持力度。組織開展育種聯合攻關,實施畜禽遺傳改良計劃,遴選核心育種場、良種擴繁推廣場、核心種公畜站,支持開展生產性能測定,提升良種選育能力水平。加強科技項目、金融政策等方面支持力度,全鏈條提升畜禽種業“保、育、測、繁”綜合能力。嚴格監管方面,貫徹畜牧法要求,加強對種畜禽場(站)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無證經營、銷售假冒偽劣種畜禽等違法違規行為,營造種畜禽生產經營“風清氣正”的市場氛圍。
問:貫徹落實《辦法》,下一步有哪些重點工作安排?
答:為確保《辦法》實施落地見效,我們將重點在三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加大宣貫培訓。針對我國畜禽種類多、品種差異大、發展水平不一等問題,我們將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培訓,確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和生產經營主體理解好、把握好《辦法》各項要求。二是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之間以及農業農村部門與相關職能部門間的溝通協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同時,盡快出臺《辦法》配套審查規范,上線辦理信息系統,確保《辦法》順利實施。三是加強監督檢查。落實監管責任,規范開展監督抽查,依法處理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秩序。
編輯:岳含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