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發布《毛皮動物管理暫行辦法》

《秦皇島市毛皮動物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12日
秦皇島市毛皮動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毛皮動物產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毛皮動物,主要指以生產、利用毛皮為目的,人工繁育的貂、狐、貉等動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模養殖場是指養殖貉、狐存欄1000只以上,貂3000只以上的養殖場。養殖量低于上述標準的稱為養殖戶。
第四條 凡在我市從事毛皮動物養殖、利用、交易、運輸等
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要積極推行毛皮動物養殖、防疫、取皮和廢棄物收集處理等技術規程,實現規模化、標準化、清潔化生產;推進毛皮深加工項目建設和胴體資源化利用工作,實現產業集約化發展和轉型升級。
第二章 場址建設
第六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以及城鄉居民區、文教科研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從事毛皮動物養殖活動。
第七條 禁止養殖區內所有毛皮動物養殖設施,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依法限期全部搬遷或關閉。
第八條 禁止養殖區外的現有毛皮動物養殖設施應當限期進行規范化治理改造。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可在禁止養殖區外根據城鄉規劃和養殖規劃布局,合理劃定毛皮動物養殖區。養殖區應盡量利用低效土地和閑置土地,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按規定實行指標控制,生產設施用地和道路不得硬化,保護好耕作層;符合環保要求和動物防疫條件。
第十條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的毛皮動物養殖區投資建設規模化、標準化養殖場,引導養殖者成立合作社,統一服務管理。
第十一條 規模養殖場應具備與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生產設施、技術人員,建設布局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生產區、生活區、隔離區、污物處理區明顯分開;場區建有圍墻,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建設污染治理設施,確保廢水、糞便等養殖廢棄物收集和處理系統正常運轉,禁止在養殖場內外露天堆放糞便,嚴禁養殖廢棄物直接排放。
第十二條 新建和改擴建的毛皮動物規模養殖場,要符合行業標準和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相關標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初審。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牽頭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對新建和改擴建的規模養殖場進行驗收,合格的辦理相關手續,不合格的不得從事養殖活動。
第三章 養殖管理
第十四條 養殖者要保障自身安全,實行清潔養殖,做到人居和獸舍分離。
第十五條 養殖者應當嚴格按照毛皮動物養殖技術規程進行飼養,為毛皮動物提供適當的繁殖條件和生存生長環境,提倡動物福利。
第十六條 養殖者應當具備辨別毛皮動物健康狀況的能力,了解相應的衛生防疫消毒常識并具備相應技能,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健康標準,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毛皮動物飼養工作。獸醫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 養殖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獸藥、飼料和其他投入品,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獸藥、飼料和其他投入品。
第十八條 養殖者應當記錄毛皮動物存欄狀況、繁殖育種、飼養管理、疫病防治等方面的檔案材料。養殖檔案的保存時間為2年。
第十九條 養殖者應當落實毛皮動物免疫計劃,加強日常消毒,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病檢測檢疫和重大疫病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條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或重大動物疫情時,養殖者應及時報告,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養殖者應當做好自身防護,配合落實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等強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養殖者應當對正常死亡的毛皮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因發生重大動物疫病死亡或者撲殺的染疫毛皮動物,由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廠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禁止交易、運輸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毛皮動物。
養殖者從縣域外引進種獸應當隔離飼養兩周。跨縣域出售毛皮動物,應當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前報檢,取得檢疫證明。
第四章 加工利用
第二十三條 規模養殖場可自行設立取皮室。毛皮動物養殖重點鄉鎮,應當根據需求合理規劃設置至少一個定點取皮點。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定點取皮點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縣(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 取皮室、定點取皮點建設應當具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技術工人、取皮設施、消毒設備、廢棄物處理設施和配套冷庫。取皮活動要嚴格執行技術規程,保障動物福利。
第二十五條 設有取皮室的養殖者自行屠宰取皮,其他養殖者可憑養殖有關手續到定點取皮點取皮。
所有胴體必須統一保存,建立臺賬,如實記錄出入庫數量、時間、去向等,保證可追溯。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皮室和取皮點的工作監管,為合法取皮的養殖者依法出具證明。
第二十六條 毛皮動物胴體禁止食用和用于食品、飼料加工等原料,必須定點進行資源化利用或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 養殖者交易皮張時,需依法提供合法取皮和檢疫證明,禁止無證皮張交易和流通。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獎補資金,對主動搬遷或關閉的養殖場戶、新建或改擴建規模養殖場、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項目、定點取皮點建設等給予資金獎補,對胴體集中管理及無害化處理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九條 切實發揮政府職能部門的作用,運用市場化手段,構建規模養殖場、合作社與社會化服務組織和毛皮加工企業利益連接機制,為毛皮動物養殖利用提供全程社會化服務。
第三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可成立毛皮動物胴體資源化利用工作小組,加強與行業協會、專家和科研機構合作,爭取政策項目支持,拓展毛皮動物胴體資源化利用途徑。
第三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毛皮動物的管理,依據本辦法做好毛皮動物養殖利用、疫病防控、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執法監督工作。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關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0年5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