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8號
根據國家經濟發展需要,經國務院批準,現對生皮加工貿易政策進行調整,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禁止進口生皮(商品編碼:4401-4403,見附件1)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的加工貿易,允許開展進口半成品革(商品編碼:4404-4406,見附件1)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貿易業務。
二、對以下情況,允許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生皮開展相關業務:
(一)進口生皮直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復出口;
(二)進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直接或經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轉至下游皮革制品企業,并由其進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復出口;
(三)進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出口至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并由區內企業進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復出口;
三、企業在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上述生皮進口加工貿易業務時,除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須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結轉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二)企業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合格證明》(見附件2)。
對企業無法同時提供上述兩項基礎材料的,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企業的加工貿易業務申請。
四、加工企業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要嚴格按照《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細則(試行)》(見附件2)對生皮加工貿易企業進行考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具《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合格證明》,并組織每三個月或不定期進行抽查,對不符合環保考核細則要求的,立即通知商務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不再批準其新的加工貿易合同,海關不予備案;對其正在執行的手冊允許在有效期內執行完畢,到期后不予延期。
五、海關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加工企業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生產能力證明》、加工企業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合格證明》以及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結轉合同或協議(復印件),為企業辦理生皮加工貿易備案手續,并進行監管。
六、對生皮加工貿易實行企業總量控制和進口總量控制。按照2005年進口實績,每年允許開展生皮加工貿易的企業總數不超過229個,進口額度為66萬噸。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在本公歷年度內批準符合條件的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的進口總量不得超過該企業2005年實際進口量(見附件4)。為此,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核企業生皮加工貿易申請進口量,并逐單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