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現代生態畜牧業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加快現代生態畜牧業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
杭政辦函〔2009〕14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現代生態畜牧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杭政函〔2008〕189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函〔2007〕152號)精神,進一步做大做強做優畜牧業,有效保障畜產品的市場供給,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快現代生態畜牧業發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發展生態規模養殖
(一)推進生態示范牧場(小區)建設。到2011年,力爭新建市級生態示范牧場(小區)100個,示范帶動區、縣(市)建立區、縣(市)級生態牧業場(小區)200個。對新建符合畜牧業產業發展布局規劃,充分利用當地自然資源,推廣先進科學技術,實行種養結合、畜禽排泄物資源化利用,達到污染“零排放”,并符合布局規劃化、養殖標準化、糞尿資源化、環境生態化、發展持續化要求,具有一定規模(生豬存欄600頭以上、蛋禽存欄2萬羽以上、快速肉禽出欄8萬羽以上、優質放養肉雞出欄2萬羽以上、奶牛存欄100頭以上、羊存欄600只以上、兔存欄6000只以上、蜜蜂300箱以上),配套種植200畝以上,按畝載畜量(豬)3頭左右配套的市級生態示范牧場,在辦理相應環保手續、經驗收合格后給予一次性8—20萬元的補助。對新建成的畜禽存養量達到一定規模的生態畜牧小區,在辦理相應環保手續、經驗收合格后給予10—2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鞏固市級商品肉豬生產基地。對30個市級商品肉豬基地核定的基礎母豬每年按25%的淘汰更新率進行補助,每頭補助150元。繼續鼓勵全市養豬戶參加政策性能繁母豬保險,保費除省財政承擔外,由市財政承擔20%(12元),飼養戶承擔20%(12元),其余部分由相關區、縣(市)財政承擔。為進一步減輕飼養戶負擔,對應由飼養戶承擔的20%(12元)保費部分,再由市、區縣(市)財政分別承擔3元/頭,飼養戶自負保險費降至6元/頭。
(三)支持新辦種畜禽場。對新建成并依法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畜禽場,經審定符合標準的,根據其生產規模、投資總額和級別給予5—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扶持畜禽排泄物資源化利用
(四)加快規模化養殖場畜禽排泄物的綜合治理。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811”環境保護新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08〕7號)要求,2010年底必須完成存欄豬100頭、存欄牛10頭以上規模養殖場排泄物綜合治理。對規模化養殖場采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技術按計劃完成畜禽排泄物治理設施建設,并通過市級驗收的,根據其畜禽存欄規模給予1.5—12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五)扶持利用畜禽糞便生產商品有機肥,鼓勵推廣施用有機肥。對新建的畜禽糞便收集處理中心或利用畜禽糞便生產有機肥的廠家,根據其生產規模或投資額,給予每家8—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鼓勵施用商品有機肥改良土壤,減少化肥使用量,對本市糧食生產功能區、“肥藥雙控”示范區、農業種植場(戶)、專業合作社等購買使用本市合法企業生產的合格商品有機肥50噸以上的,憑有效購貨發票復印件、使用證明,按每噸1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補助資金由市、區縣(市)財政按照各50%的比例予以承擔。全年補助總量不超過3萬噸。
(六)推廣沼渣、沼液(肥水)綜合利用技術。積極支持養殖場(小區)在配套的園地、林地、魚塘中新建沼渣、沼液(肥水)利用設施,鼓勵種養植大戶、專業合作社、“三沼”利用服務組織和村經濟合作社(聯戶)等在連片種植田地(園地、林地)上建設沼渣、沼液(肥水)貯存池和灌溉管網,與養殖場簽訂沼渣、沼液(肥水)利用協議,開展沼渣、沼液(肥水)的循環利用。對灌溉管網等設施,按照灌溉面積大小、建設質量等,給予一次性5—10萬元的補助。對新購置用于運輸沼渣沼液(肥水)的槽罐運輸車,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目錄。
三、強化動物疫病防控和畜產品安全管理
(七)實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和撲殺補助。按照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費免疫。強制免疫所需的疫苗經費繼續按現行政策由省財政和各區、縣(市)財政共同承擔,市財政按省、市下達各區、縣(市)全年強制免疫疫苗計劃任務數給予適當補貼;各地開展強制免費免疫所需的工作經費(免疫注射、疫情測報等經費)由區、縣(市)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經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核定并確認強制撲殺的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除省財政補助外,其余部分,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由市財政補助50%,蕭山區、余杭區及5縣(市)由市財政酌情補助。
(八)加強動物防疫規范化鄉鎮(村)建設。按照“有專業機構、有穩定人員、有工作場所、有設施設備、有管理制度、有經費保障”的要求,上下聯動,全面推進動物防疫規范化鄉鎮(村)建設。到2010年年底,建成市級動物防疫規范化示范鄉鎮30個、動物防疫規范化示范村200個;建成的區、縣(市)級以上動物防疫規范化鄉鎮要達到鄉鎮總數的70%,建成的動物防疫規范化村要達到村總數的50%。對達到管理系統化、機構隊伍專業化、防疫工作規范化、畜禽飼養標準化、病死動物處理無害化等標準的市級動物防疫規范化示范鄉鎮和示范村,經驗收合格后分別給予3萬元和1萬元的補助。
(九)推進病害動物尸體無害化處理進程。到2010年,全面完成全市生豬存欄300頭以上、家禽存欄5千羽以上的規模場(小區)、定點屠宰場、畜禽批發交易市場、畜禽專業村和重點生產區域的病害動物尸體(產品)無害化設施建設。對符合城鄉建設規劃和環保衛生要求,規劃科學、布局合理、規模適當、質量合格的病害動物尸體無害化處理設施項目,經驗收合格后,根據其建設規模,給予2—8萬元的獎勵。
各地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加大對現代生態畜牧業的扶持力度,落實具體措施,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扶持配套政策,促進現代生態畜牧業的發展。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禁養區域的巡查和執法查處工作,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鞏固禁養成果。
四、本通知由市農業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
錄入:徐海彬